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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2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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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五章:工作制度与纪律

第六章:案件的援助与代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注册,徐州市司法局批准并备案的社会性公益组织。

第二条:中心尊重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法政学院法律系与院团委合理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中心目的是:保护弱者权益,伸张社会正义。

第四条:中心宗旨为:以最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依法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中心实行例会制度。

第六条:中心实行秘书考勤制度。

第七条:中心实行新闻制度。

第八条:中心实行财务审批与公示制度。

第九条:中心实行案件的援助与代理制度。

第十条:中心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中心工作实行主任、部长分管负责制度。

第二章:成员

第十二条:具有江苏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承认本中心的章程的在校生均可申请加入本中心成为会员。凡加入本中心者,须经本人申请,通过面试程序,经各机构部门推荐并提交中心主任团审批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正式成员须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填写成员申请表一份。

第十三条: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中心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会员的职责,努力完成自己的任务,积极参与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中心的利益与声誉。

第十四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中心的有关会议以及开展的各类活动;

(二)在中心中有推荐权、被推荐权,部长级以上成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对中心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获得中心补助与奖励

第十五条:成员有入团和退团的自由。

第十六条:成员入团或退团,须通过规定程序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中心部长级以下成员实行如下人事制度:

(一)对于一学期内没有请假无故四次缺席例会的,予以警告;无故六次缺席例会或活动的,将作自动退团予以开除;

(二)成员主动要求退团的,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部门部长将申请提交主任团审批,由主任团作出是否除名的决定;

(三)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补招吸收新成员补招的新成员需填写申请表,由主任团会同各部门组织专业面试与笔试,成绩合格的,经主任团考察,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中心机构领导成员按如下办法产生:

(一)中心人事安排遵循“自愿申请,部长推荐,主任团酝酿,指导老师考察”制度;

(二)中心人事安排听取并参考法政学院团委意见;

(三)中心机构的各个职务任期为一年,届时改选;

(四)新一届中心主任由主任团提出候选人;副主任由各部门推荐候选人,再提交中心部长级会议进行酝酿;主任团最终成员由上届主任团决定;

(五)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以本部门决定为原则。遵循正副部长提名,主任团考察,部长级会议商议的用人程序。

第十九条:机构的各部门的职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年;也可以兼任,但不得超过两个职位。

第二十条:中心实行年度换届制度,换届结束后,上一届领导机构成员自动退出中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将设立以下机构:

部长级会议:正副主任与各部正副部长

主任团:正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执行部: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三名

行政诉讼部: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民商部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

妇女权益保障部: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三名

辩论部: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三名

第二十二条:部长级会议是中心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部长级会议对重大事务实行表决制,并听取尊重主任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主任团是部长级会议的常设机构,负责中心各项事务的领导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心各部,根据本部实际情况,吸纳成员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执行部下设秘书组,宣传组,协调联络组,各组由执行部副部长分管。

第二十七条:执行部设部门秘书,新闻通讯员,联络员若干名。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主任团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外代表法援,对内领导协调各部门工作;

(二)负责审核接收分配法律援助案件;

(三)负责审批中心流动资金使用,承担公共财产责任;

(四)负责维护中心办公室与各法院社区援助站点运营

(五)负责制定中心工作计划,监督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

(六)主任团内部实行分管领导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全中心事务;

(七)主任团对全体成员负责,并承担中心重大事故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行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职责

1.执行部实行部长分管领导制;

2.执行部下设三组,三组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承担中心行政性事务工作;

3.执行部实行部员配备制度,向各职能部门配备执行员,执行员同时纳入所在职能部门编制与考勤范围;

4.执行部实行双周例会制度。

(二)秘书组

1.积极配合主任工作,处理全社工作计划、申报材料等事物;

2.负责各职能部门会议人员出席情况的考勤;

3.“法援”历史资料的保存,平时做好会议记录;

4.参加各部门例会,积极参与讨论,做好记录;

5.负责法援中心资金保管与物资采购。

(三)宣传组

1.负责“法援"的全部形象设计以及各类活动的宣传;

2.法律援助中心活动海报的制作,校内宣传海报如社团招新海报,校外宣传海报如校外法制宣传海报等法律援助中心宣传材料的制作

3.负责各类活动的拍照,新闻写稿与发布工作;

4.负责法政学院法律系网站的运营,法援中心邮箱以及其他法援信息发布平台的管理;

5.同校内外的广播媒体、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等媒体开展合作。

(四)协调联络组

1.负责中心各部门联络,管理中心联络平台,发布通知,组织中心内部联谊活动;

2.协调其他各个部门活动;

3.协助主任团的对外工作;

4.负责各类会议通知召集工作;

5.负责中心事项的通知。

第三十条:行政诉讼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行政诉讼援助为中心,附带其他诉讼援助;

(二)代为进行行政案件诉讼,代为书写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咨询解答,诉讼指导等;

(三)协同其他部门,定期进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活动;

(四)实行周例会制度,进行行政、刑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案件的探讨;

(五)协同其他部门,召开专业学习会议;

(六)完成主任团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民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劳工、残疾人诉讼援助为中心,附带其他援助;

(二)代为进行除涉及妇女权益外的民事案件诉讼,代为书写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咨询解答、诉讼指导等;

(三)协同其他部门,定期进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及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

(四)实行例会制度,组织成员对焦点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加强成员对民商法领域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要促进成员对办案的具体法律问题及相关技巧的积累;

(五)加强与其他各部的交流,轮流参与其他各部的例会进行学习并邀请他们参与本部的例会;

(六)完成主任团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诉讼援助活动为中心,附带其他援助;

(二)代为进行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子女抚养、财产纠纷等方面案件的诉讼;

(三)协同其他部门,定期进行妇女权益维护和保障的法律宣传,参加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四)实行周例会制度。以学习婚姻家庭继承法等相关方面法律为特色;

(五)加强与其他各部的交流,轮流参与其他各部的例会进行学习并邀请他们参与本部的例会;

(六)完成主任团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辩论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同其他部门,承办中心关于校内校外的辩论演讲类活动;

(二)组织中心内部各部门成员专业辩论赛;

(三)实行周例会制度,内容与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四)制定长期的学习机制,对于辩论相关的知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

(五)加强与其他各部的交流,轮流参与其他各部的例会学习并邀请他部参与本部例会;

(六)协同其他部门进行社区普法,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

(七)完成主任团交待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工作制度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中心实行以下例会制度:

(一)主任团不定期召开主任团会议,讨论中心重大问题;

(二)主任团每月末主持召开部长级会议,总结本月工作,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三)各部根据部门职责,实行周或双周例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中心实行以下秘书制度:

(一)部长级以上会议秘书制度:

1.中心部长级以上正式会议,须至少有秘书部派一名秘书到场,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及时上交执行部分管部长,由分管部长负责整理保存,并存档;

2.会议记录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由执行部分管部长指定并通知。如因特殊情况无记录秘书到会,会议记录由秘书组分管副部长负责。

(二)各部部门例会秘书制度:

1.法援主任团,各职能部,每部配备秘书一名,负责该秘书所在部门的会议记录,部门会议结束前,会议记录需交相应部门正副部长签字;

2.各职能部门秘书配备,由执行部各部长商定;

3.如因特殊情况无记录秘书到会,会议记录由部门部长指定本部一人负责记录;

4.会议记录由记录秘书保存整理,每月月末上交秘书组分管副部长,由部长保存整理,并存档。每两月上交分管主任一次。

(三)活动秘书制度:

1.中心各种活动,必须至少有一名秘书到场,负责记录活动人员出勤;

2.秘书由执行部部长指定;

3.会议记录由记录秘书活动结束后,上交秘书组分管部长,由部长保存整理,并存档。每月月末上交分管主任一次。

第三十六条:中心全体成员实行以下考勤制度:

(一)秘书组负责中心人员会议及活动考勤;

(二)职能部门会议前,由部门秘书负责点名考勤,记录出席人数与缺席人数,并记录缺席理由;

(三)秘书组分管部长定期整理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并将考勤结果上报分管主任;

(四)考勤结果作为中心年终成绩考核指标。

第三十七条:中心实行以下新闻制度:

(一)新闻通讯员制度:

1.法援主任团,各职能部门,每部配备新闻通讯员一名,新闻通讯员负责所在各部一切活动的新闻报道、写稿、拍照工作;

2.部门外出活动须有至少一名新闻通讯员到场报道。部门活动前,由部门部长负责通知本部门新闻通讯员;

3.跨部门活动,院级、校级活动,外出社会活动,须至少一名跟随前往并负责写稿、拍照,通讯员由带队负责人与宣传组分管副部长协商指定;

4.各部门新闻通讯员纳入所在部门例会考核范围,参加该部门例会旁听。

(二)新闻审稿与发布制度:

1.所有新闻报道,新闻通讯员须36小时内完成,并上报宣传组分管副部长审核。重要活动新闻,层报主任团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政治方向活动内容领导职称以及一切文字技术性事项;

3.审核通过的新闻,由宣传组分管副部长负责在院法律系网站人人网主页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活动新闻,须自活动结束起48小时内发送至武汉大学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4.新闻实行执行部部长负责制,出现重大新闻事故,由执行部部长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中心实行以下财务制度:

(一)中心财务分为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财务来源于江苏省法援基金会赞助与奖励,地方法院赞助,律师事务所赞助,法政学院学生活动经费;

(二)中心鼓励成员和部门积极向社会为中心申请活动赞助经费;

(三)中心为各部门配备部门活动基本经费,用于部门基本活动;

(四)各部门机构基于活动需要,有权向主任团申请固定资金,提起申请的,主任团审核后报指导老师或团委老师审批;

(五)中心流动资金活动经费审批权归主任团所有。

(六)中心一切收支实行记账制度和审批制度;

()中心实行财务收支定期公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一款外,中心实行以下的惩处制度:

(一)中心成员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心章程的,免除一切评优资格或予以开除;

(二)成员未经规定程序无故退团的,由主任团在全中心内予以通报批评,并除名;

(三)中心领导机构成员未按规定程序无故退团的,或擅自离职的,由主任团在全中心内予以通报批评,并除名,收回中心所发聘书;

(四)中心领导机构成员做出严重违反中心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经主任团提议,部长级会议讨论表决,可以做出罢免决定。

第四十条:除名程序是指,被除名人在中心全体大会、部长级会议与部门例会上被点名批评并宣布开除,销毁档案材料,经中心信息发布平台在全中心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中心实行以下奖励制度:

(一)中心成员或部门为中心申请得到活动赞助经费的,百分之七十作为中心经费,百分之三十作为个人或部门奖励;

(二)对在各类活动中表现积极或取得优秀成绩的志愿者或部门,中心予以一定物品奖励;

(三)中心各部门每学期评出两名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标兵,并予以证书及物品奖励;

(四)中心每学年评书五名法律援助服务优秀志愿者,并予以证书及现金奖励。

第四十二条:中心的纪律由主任团负责执行

第六章:案件的援助与代理

第四十三条:案件的援助与代理实行主任团审核分流制度。

第四十四条:案件的承办工作由个部门机构负责。

第四十五条:成员以中心名义对外承接案件,接受来访咨询的,先自行记录留档,后向所在部门部长汇报,部门部长向分管主任汇报。并同时通知部门秘书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心成员擅自接案代理,未实行汇报制度或出现严重事故的,中心追究成员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案件的援助与代理实施具体办法,遵照《江苏师范大学泉山法院援助站工作守则》,《江苏师范大学泉山法院援助站工作实施细则》和《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属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部长级会议。

第四十九条:章程修改,需经部长级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2届中心部长级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