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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24   文章作者: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3227,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决定资助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一年来,江苏师大法援中心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在本项目期内,中心共接待咨询群众1675人次,电话咨询516次,回复信件93封,代写诉状140份,举办大型法律咨询与宣传活动7场次,代理诉讼案件13件。

二、法律援助站点值班活动

(一)中心办公室值班

中心办公室负责接待、咨询及常务工作。项目期内中心共安排值班人次400人次,接待咨询群众208人,提供电话咨询516次,回复信件93封。

(二)泉山法院援助站值班

2010618,江苏师范大学(原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与泉山区人民法院合作成立“法律援助站”,常驻泉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本项目期内,中心向该援助站派出志愿者450人次,接待咨询群众837人次,代写诉状140份。

(三)泉山区妇女儿童维权站值班

201338,为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落实到实处,法援中心与泉山区妇女联合会合作,在泉山区14个街道办事处分别建立法律援助站值班室,以中心志愿者为主体,设立法律咨询专线、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制教育宣传等,从3月份至今已派出志愿者280人次,接待咨询群众306人次。20131129,在原有基础上正式设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每站设法制辅导员一名,负责管理和服务。

(四)民富园社区法律援助站值班

2011611,中心与民富园社区共建法律援助站,设立法律咨询专线、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并设站长一名负责管理和服务。20132月至今,中心向援助站派出志愿者50人次,接待咨询群众108人次。进社区普法1次。并为“徐州市民富园社区业主委员会诉徐州市新苑物业有限公司侵权案”提供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大型法律咨询与宣传活动

本项目期内,中心全体成员积极参与社区普法,并将此项工作视为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中心先后与泉山区法院,铜山司法局、铜山区消费者协会、泉山区消费者协会,翟山街道办事处,民富园小区,风华园小区等多家机关单位合作,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与法律咨询活动。普法以法律咨询与解答,法制资料发放,文艺演出,案件讲解与承接等多种形式展开,内容丰富,风格多样,受到了社会群众与合作单位的一致赞扬。通过大型法律咨询与宣传活动,共接待咨询群众216人次,发放法律维权知识宣传单700余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本项目期内主要普法活动简列如下:

(一)2013315日,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铜山区3.15普法活动

http://fzxy.xznu.edu.cn/s/13/t/466/22/c4/info139972.htm

(二)2013414日,江苏师大法援中心进社区普法活动之民富园站

/s/13/t/1759/30/bf/info143551.htm

(三)201354,江苏师大法援中心进社区普法活动之风华园站

/s/13/t/1759/35/20/info144672.htm

(四)2013年暑期,法援中心暑期社会实践之“反家暴法律援助小组”——“保护妇女权益,共享一片蓝天”

http://fzxy.xznu.edu.cn/s/13/t/466/4e/4d/info151117.htm 

(五)2013914日,江苏师大法援中心与铜山区消费者协会共办“阳光通信·放心消费”主题宣传暨系列消费体察活动。

(六)20131129日,江苏师大法援中心与泉山区妇联共建“妇女儿童维权站”

http://law.jsnu.edu.cn/s/467/t/2317/6f/60/info159584.htm

(七)20131130日,江苏师大法援中心参加泉山区“中国梦•廉洁情”文艺汇演

http://law.jsnu.edu.cn/s/467/t/2317/71/95/info160149.htm

 

四、诉讼案件代理活动

中心作为法律实践和社会援助的综合性平台,每年向社会提供大量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本项目期内,中心除在各法律援助站接待、咨询、援助热线答疑解惑、代写法律文书外,还成功代理了13件法律援助案件。有些案件被全国性媒体报道,产生了社会正能量。

1.孙海涛诉徐州市地税局第一分局加处契税滞纳金纠纷案

该案由中心指导老师张峰振与志愿者马瑞晗代理。该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国法院网对开庭进行了现场直播,法制网进行了报道。2013526,《人民法院报》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

该案基本案情是:201095,当事人孙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11月房屋交付孙某后,开发商才给孙某开具了售房发票。取得发票后孙某即向徐州地税局第一分局申请纳税申报,却被告知除应缴契税外还应加缴“共计776天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滞纳金”,原告争辩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2013313,本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法院网进行了网上直播(http://www.chinacourt.org/chat/chat/id/26822.shtml),法制网也进行了相关报道。开庭时,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学生共200余人到庭旁听。该案以被告双倍退还加收的滞纳金,原告撤诉结案。鼓楼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了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内容如下:希望该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对纳税人多做法律和行业规定的释明工作,弥补征管过程中告知不到位造成的纳税人权利的缺失,避免形成诉讼;完善契税的征管规定和方式方法,依法办事,准确执法。

《人民法院报》以《房子没到手,为什么罚我契税滞纳金》为题进行报道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5/26/node_4.htm

中国法院网进行了网上直播

http://www.chinacourt.org/chat/chat/id/26822.shtml

2.武世兰诉姬某、钱某等人析产案

该案前期由志愿者刘燕鹏、罗菊菁代理,后期由志愿者王柏程、阚宁代理。现已成功调解结案。

武某与姬某等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丈夫去世后,武某提出,要求将丈夫留下的四套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两套过户给自己及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姬某等继子女口头答应,但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武某将姬某等告到法院,并找到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中心的帮助下,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武某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后武某向中心赠送了锦旗,以示感谢。

3.周某诉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人民政府行政收费案

该案由中心指导老师张峰振、志愿者潘丽丽共同代理。已成功结案。

201315,周某的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随后在位于贾汪区的家里办理丧事。原告一家悲痛欲绝。但17晚,贾汪区贾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周某家里要求交1000元钱,周某等人问交的是什么钱,对方始终未明确答复,也没有出示任何收费依据。在经过与对方工作人员协商后,工作人员答应只要交500元就可以了。于是,对方收取了500元钱,并给周某开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内容为:项目,殡葬服务费;金额,500元。公章为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民政办公室。周某认为对方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乱收费,于是周某找到江苏师大法援中心,请求为其代理起诉对方。201342,原告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日此案未予受理。201347韩某等四人又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了立案材料,并开具了收据,但迟迟未予立案。直到20131014,经过中心代理人多方交涉,最后达成协议:法院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被告退还收费、原告申请撤诉。之后,贾汪区人民法院向贾汪区民政局和贾汪区贾汪镇政府分别发出了(2013)贾法建第(37)号和(2013)贾法建第(38)号司法建议书。被告贾汪镇政府将收取的500元钱退还给了原告。原告申请撤诉。

信息网址:/s/467/t/2317/5d/d1/info155089.htm

4. 鹿其勇诉徐永强雇员人身损害案

该案由志愿者胡伟楠、李谦,邵锴、刘欣参与代理,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2013318,原告鹿某、被告徐某建立雇佣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工作内容主要为驾驶员,在新疆鄯善县运输铁粉、矿石,并负责为车上货物搭盖篷布,工资待遇为6000元每月。2013328下午,原告在为货物搭盖篷布时从车上摔下,导致原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爆裂骨折,骨折块近入椎体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未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一开始原告被送到了新疆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由于费用较高,被告一再要求将原告送到远在徐州的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接受治疗,原告被迫答应,在重伤情况下坐了50多小时的火车到达徐州。在徐矿总院治疗期间,原告接受第一次手术后的第11天,被告为了减少开销就要求原告出院在家卧床静养,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便一走了之并擅自带走了原告的病例、医疗记录、医院收费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报销卡、原告身份证等文件以及原告因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8000元钱。原告住院11日,出院后,再联系不到被告,原告人身和财产遭到重大损失而得不到赔偿,精神也遭受了严重损害,又家中还有年迈的老母亲需要抚养,这对于这样一个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求助无果后,7月中旬,鹿某家属找到江苏师大法援中心寻求援助,中心研究了受害人的相关情况后,立即决定对鹿某实施援助,捍卫其合法权益。在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庭审现场的模拟后,志愿者又数次远赴丰县与受害人沟通,了解情况。1024,本案开庭。1219,法院下达判决书。原告胜诉,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捍卫。

信息网址:http://law.jsnu.edu.cn/s/467/t/2317/7e/41/info163393.htm

5.徐某(女)诉徐某(父)抚养费纠纷案

该案由志愿者黄方、周洁代理。已经成功结案。信息网址:

http://fzxy.xznu.edu.cn/s/13/t/466/6c/2e/info158766.htm

6.徐州市民富园社区业主委员会诉徐州市新苑物业有限公司侵权案一

该案由志愿者叶爽代理,已经开庭结束,但尚未结案。信息网址:/s/467/t/2317/58/40/info153664.htm

7.徐州市民富园社区业主委员会诉徐州市新苑物业有限公司侵权案二

该案由志愿者居千惠代理,已经开庭结束,但尚未结案。

8.侯某诉郑某、郑某赡养费案(未结案,代理人:志愿者贾瑞莹、马咪)

9.李某追讨赡养费用案(未结案,代理人:志愿者金恩雨、史成功)

10.王某诉邹某、李某拖欠工资案(未结案,代理人:志愿者董进、盛诗羽)

11.孟某、尤某等诉泉山区泰山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未结案,代理人:孙笑、陈诺,田亚龙参与代理)

12.李某诉陈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成功结案,代理人:志愿者杨柳青)

13.赵某诉蔡某离婚案(成功结案,代理人:中心指导老师唐其宝,志愿者胡伟楠)

/s/13/t/1759/4e/a9/info151209.htm

五、财务报告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20132月-20142月财务报告

 

补助项目

补助标准

计算公式

补助额(元)

备注

案件代理补助

500/

500*13

6500

项目期内共代理诉讼案件13

普法活动补助

20//

20*10*7

1400

含用餐及交通补助

宣传材料费用

横幅:30/

展板:120/

宣传册:1/

30*7+120*14+1*700

2590

每次普法1条横幅、2块展板、100份宣传册,有些可循环使用;

援助站值班交通、误餐补助

每人每年100

100*77

7700

中心全体成员共77人,经统筹安排,均参与援助站值班

办公电话费用

中心办公室号码051683536719

 

2400

 

  

20590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年度报告暨省法援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2013-20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