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发布时间:2013-12-23   文章作者:

        20131219日,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的鹿某诉徐某雇员人身损害一案成功结案。

        2013318日,原告鹿某、被告徐某建立雇佣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工作内容主要为驾驶员,在新疆鄯善县运输铁粉、矿石,并负责为车上货物搭盖篷布,工资待遇为6000元每月。2013328日下午,原告在为货物搭盖篷布时从车上摔下,导致原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爆裂骨折,骨折块近入椎体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未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一开始原告被送到了新疆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由于费用较高,被告一再要求将原告送到远在徐州的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接受治疗,原告被迫答应,在重伤情况下坐了50多小时的火车到达徐州。在徐矿总院治疗期间,原告接受第一次手术后的第11天,被告为了减少开销就要求原告出院在家卧床静养,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便一走了之并擅自带走了原告的病例、医疗记录、医院收费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报销卡、原告身份证等文件以及原告因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8000元钱。原告住院11日,出院后,再联系不到被告,原告人身和财产遭到重大损失而得不到赔偿,精神也遭受了严重损害,又家中还有年迈的老母亲需要抚养,这对于这样一个贫困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求助无果后,7月中旬,鹿某家属找到江苏师大法援中心寻求援助,中心研究了受害人的相关情况后,立即决定对鹿某实施援助,捍卫其合法权益。在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庭审现场的模拟后,志愿者又数次远赴丰县与受害人沟通,了解情况。1024日,本案开庭。1219日,法院下达判决书。原告胜诉,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捍卫。

        保护弱者权益,伸张社会正义。法援中心将更加坚定的走在法律援助的道路上,让弱者更加有尊严地享受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