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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1-29   文章作者:

        2014年1月23日,春寒料峭,年味渐浓,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的新年的第一件案件“武某诉其子女姬某等遗产分割案”在泉山法院成功调解。
        武某与姬某等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丈夫去世后,武某提出,要求将丈夫留下的四套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两套过户给自己,姬某等继子女口头答应,但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武某将姬某等告到法院,并找到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的刘燕鹏和罗菊菁受理此案后,经研究发现武某的主张未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建议当事人将原来的诉讼请求改为分割四套房屋,并要求被告补偿五万元人民币。
        寒假伊始,该案件转委托给2010级的王柏程,阚宁代理。两位志愿者拿到案件后,多次在法律援助中心研究案情,初步形成了诉讼方案。在此期间,被告律师多次打来电话希望和解,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室进行和解谈判,并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上明确提出:被告将两套指定的房产过户给原告武某,过户费用各自承担,补偿武某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双方原定于第二天去法院办理撤诉。达成和解协议后,两位志愿者向法援指导老师张峰振汇报了此事,指导老师当即指出,此份和解协议有重大漏洞,其一:双方未约定房屋过户以及财产给予时间;其二:没有考虑到武某过世以后的财产性质以及归属;其三:对当事人的重大权利处置过于轻率,不可轻易撤诉。
经过多次和老师深入讨论后,两位志愿者与两造积极沟通,双方同意并决定修改和解协议,并达成三点新的约定:第一,被告须在7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3万元,并在2014年2月2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第二:由于双方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姬某等武某的非亲生子女主动放弃在武某过世后的房屋遗产继承权,并指定该房屋由武某亲生子王某继承。其三:双方应将此和解协议通过法院制成调解书,使之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14年1月23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来到泉山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和解协议的一些细节以及诉讼费用等问题又进行了新的商榷,最终达成一致,由法院出具调解协议书,本案成功调解。
        在案件结束后,张峰振老师提出一个理论问题,让两位志愿者回去思考:房屋遗产继承权能否提前放弃?张老师指出,继承权是权利的一种,具有利益的性质,而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双方既然是约定,那么在继承尚未开始时,可以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的角度去考虑。
        本案是关于家庭遗产分割的案件,涉及的人员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义务并不是十分的明晰和简单,需要进行深度思考才能厘清其中的权利义务归属。并且析产案件本身就带有很强烈的经验色彩,因此,两位志愿者在办理此案的当初犯了过于简单化的错误,对当事人的权利考虑的并不是十足的周全。所幸,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实行学生直接参与,老师幕后指导的代理制度,在上庭之前,必须经过多次模拟和指导老师的审查指导,因此,这一方面很好的锻炼了志愿者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更是多了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