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发布时间:2014-07-09   文章作者:

   

 

2014319,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张刘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徐州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唐其宝、志愿者阚宁代理原告出庭援助,本案现已审理结案。

原告张刘欢驾驶在人民财保徐州分公司投保的车辆与第三人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决赔偿第三人六万三千余元,被告人民财保徐州分公司未如期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人民财保徐州分公司诉至云龙区人民法院,并通过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师大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中心指导老师唐其宝、志愿者阚宁接受当事人委托,出庭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师生通过细心的探讨,了解掌握了基本案情,为开庭审理做了充分的准备。

319,本案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顺利开庭,现已审理结案。法院经过公正的审理,判决原告胜诉。该案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两个:一是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原告承担90%的损失,但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保险公司以合同的该规定抗辩能否成立?二是,在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的生效判决前提下,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只赔偿医保用药,对非医保用药不赔?经过法律援助中心的认真代理,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由于该案具有的典型意义,该案判决书((2014)云商初字第0239号)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刊登(http://www.court.gov.cn/zgcpwsw/jiangsu/jssxzszjrmfy/xzsylqrmfy/ms/201406/t20140605_1351056.htm)。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又一次通过自己的努力,切实践行了中心“以最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依法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服务宗旨,捍卫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