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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27   文章作者:

20141120下午3点,冯某上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刘畅作为上诉人冯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2011712,冯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17122012721。租期届满之后双方又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之后上诉人冯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双方进行交接房子时上诉人发现房屋内的租赁物遭到了被上诉人不同程度的毁坏。上诉人要求对方赔偿未果,产生争议,上诉人起诉,但一审败诉。二审中,上诉人找到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中心决定给予其援助,由2012级法学班刘畅同学作为志愿者为当事人提供援助。之后,刘畅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庭审现场模拟,又多次与当事人会面沟通,了解情况。在全面掌握了案情后,本案于20141120日开庭,刘畅作为代理人出庭提供援助。在庭审中,刘畅同学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代理服务,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保护弱者权益,维护法律正义,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将一如既往地行走在法律援助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