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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20   文章作者:

        2011年10月11日,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唐其宝老师指导小组负责的赵某(委托人兼案件当事人)诉宋某、徐州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在云龙区人民法院开庭,案件以调解成功结束。近日,该案的赔偿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委托人赵某近日专程来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
        2010年12月29日13时26分,宋某驾驶苏csp822号小轿车行驶至徐州市铁路游泳馆红绿灯处撞伤了六十多岁的赵某,造成胳膊伤残。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全责。后赵某住院长达73天,身体及精神遭受重大创伤。但宋某不闻不问,也无解决问题的诚意。在尝试种种方法无果后,赵某忧愤郁结,无奈之际,听闻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于是到法援中心寻求帮助。

        当时由张峰振老师接待,赵某在询问相关事宜后,对法援中心表示信任,当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其后法援中心的余青(2007级国际商贸法专业学生、志愿者)和过光辉(2007级法学专业学生、志愿者)负责完成准备工作,准备走诉讼途径,由过光辉和陈冬梅(2009级法学专业学生、中心志愿者)负责出庭代理。
        我们考虑到宋某已购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交通强制险,将宋某列为第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诉求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过第一次开庭后,双方均愿意调解。中心志愿者遂代表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近日,被告付清了赔偿款。赵某专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