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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21   文章作者:

        2013313日上午9:30,孙某诉徐州地税局第一分局税务行政强制案(加处滞纳金)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张峰振副教授、志愿者马瑞晗同学作为原告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了诉讼。据悉,这是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有关税收行政强制是否使用《行政强制法》引起纠纷的第一案。

        201095日,当事人孙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11房屋交付孙某后,开发商才给孙某开具了售房发票。取得发票后孙某即向徐州地税局第一分局申请纳税申报,却被告知除应缴契税外还应加缴“共计776天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滞纳金”,原告争辩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

        2013313日,本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法院网进行了网上直播(http://www.chinacourt.org/chat/chat/id/26822.shtml),法制网也进行了相关报道。开庭时,有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学生到庭旁听。庭审过程中,被告徐州市地税局第一分局认为原告孙某购买商品房时存在契税滞纳行为和怠报行为,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做出了加处滞纳金的决定。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因为自己既没有滞纳行为又不存在怠报行为,且征收滞纳金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而被告违反了这些程序,故应撤销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返还滞纳金,目前该案正等待宣判中。

        该案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一,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是否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签订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而我国实践中没有这一性质的合同,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税务机关却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视同权属转移合同,对老百姓计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务机关将这种制度漏洞的代价强加给老百姓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二,税款滞纳金是否有游离于《行政强制法》之外的权力?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任何公权力行使都必须遵守的,税款滞纳金的实施亦不例外。

        我们呼吁,税收征收机关应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与授权的前提下,行使征收权力,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存在漏洞时,不能给相对人施加义务,应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的利益为基本原则。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本着“保障弱者权益,伸张社会正义”的宗旨,培养法科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将一如既往地以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为最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