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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25   文章作者: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的刘某诉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顺利结案。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刘某在20151022日因进行腰椎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住院开刀,但在术后出现炎性反应及术后出现低蛋白血症,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没有明确诊断其病情导致病情严重。刘某被通知出院之后,病情并未好转,于是再次入院,于20161117日第二次出院,才得以痊愈。刘某想要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侵权来进行索赔,通过法院值班的同学们,找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援助。

本案主要负责人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陈莉,周海老师为指导,二人作为原告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在周海老师的指导之下,按照合法、正确的诉讼程序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首先,医疗侵权案件其诉讼程序有别于其他侵权案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其判定标准仍然是在医疗技术的范围之内的。这是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的最大的特点。因此,在一开始时,我们先提交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医疗鉴定由专家组成,确定刘某遭受到的损害与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再进行转立案手续,这才正式进入了庭审程序之中。

再者,关于本案,有三大争议焦点,第一,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第二,对于刘某本身体质的问题;第三,对于赔偿费用的计算。根据原告刘某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及被告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专家的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文书,来进行意见陈述。

在一审开庭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和解。“依法维权、保障公平”是我们作为法律志愿者的宗旨,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将秉承初心,尽最大的努力保障被援助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