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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26   文章作者:

         2017111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任某诉丁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人丁某等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1612 月,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员陈佳敏等接到因交通事故致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损害案件的当事人任某的咨询,并受其授权委托,决定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期间,在周海老师的悉心指导下,诉讼一步步向前推进。本案经历了两审,一审中任某为原告,二审中任某为被上诉人。

本案一审主要由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陈佳敏负责,周海老师指导,在邳州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件复杂,需要的证据繁多,因而耗时较长。期间,原告任某进行了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司法鉴定,同时提供了住院记录、医药费缴纳凭证等证据,使得案件的诉讼更便捷、顺利的进行。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任某的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25029.68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丁某等人不服,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于2017729日在徐州中院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二审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孟子莹,周海老师指导,二人作为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双方对于一审中已经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再次进行质证和陈述意见。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弱者权益”是法援全体志愿者一致的追求。相信在日后的工作中,江苏师大法援中心将继续践行服务宗旨,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